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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土地登记制度 提高“办证”效率------2017年暑期社会实践报告

02-21 18:06:04 | 浏览次数: 018 次 | 栏目:实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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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级土地资源管理   郑琼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所以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用途、面积、等级、价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以确定土地权属,加强政府对于土地的有效管理,保护权利人对土地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的具体情况而言,土地登记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在宜宾市国土资源局江北分局实习期间,使我对土地的各种类型的登记特别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有了很好的把握,因为在那里我办理的基本上都是城市市区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即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个人土地登记需提供的资料:土地登记申请书(转让的买卖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并签字盖章);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供政府用地批文,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其中转让宗地需要转让协议原件和转让金票据复印件,出让宗地需要出让合同原件和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倒迁房需要“倒迁协议书”原件,继承的需要提供公证书原件,总之需要提供相关资料证明权属来源得当)。
单位土地登记需提供的资料:土地登记申请书(转让的买卖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并签字盖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包括政府用地批文原件,如果土地是划拨土地,则需要提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用地红线图原件、用地验收意见书原件;如果土地是转让土地则需要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转让协议原件、转让金票据复印件;当然,其他权属来源特殊的宗地还需按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如涉及经济纠纷判决需提供法院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方各有土地使用权证等。除此以外,还需要提供宗地图原件两份、界址点成果表原件一份。
土地抵押需要提供的资料:土地登记申请书(用地单位及银行均需盖章);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用地单位及银行各一份);法人代表、用地单位法人代表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土地评估报告原件;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清单原件;董事会同意抵押贷款的决议原件;关于房产是否已设置抵押权的情况说明原件;续抵的还需要提供土地他项权利证原件及银行关于贷款还款情况的说明原件。
改制企业地籍调查需要提供的资料: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用地单位法人代表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书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
以上所有资料除身份证外,其他所有复印件必须经过校正,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我单位”并加盖校对鲜章或存放单位的鲜章。门牌号改变的需提供社区或派出所的证明改制企业的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城市规划,需要规划局出具认定手续,权属来源特殊的宗地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对一宗土地的登记,这只完成了开始的任务,也是作为我们的土地使用者必须要明白在对土地进行登记时需要提供的资料。我们分局有专门的人员从事专门接件的工作,当然我也做过,专门把土地登记需要的资料整理归档,以便下一步的工作人员进行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是一个很复杂也是很长的过程,需要从以前的宗地图中找出宗地所在的位置,调查权属、面积等是否属实,某些特殊情况还需要实际调查,也就是现场地考察土地,还有就是以前没有进行登记过的宗地的也需要现场调查。地籍调查完了就需要各级领导批示,是否予以登记,一般需要办证中心主任批示、需要地籍地政科科长批示,特殊的情况还需要更高层的副局长局长批示。有些个人购买的商品房,由于个别建筑商超面积等违规操作,就需要我们的执法大队对其行为处理后才经领导批示是否予以登记。所以,办证是一个比较长的过程,以致很多人根本不愿意进行登记,因为这种由于权属变更的登记不是强制性的,当然他们的权益就没有保障,由此引发很多权属争议纠纷。
关于土地他项权利的设置,他项权利是包括土地抵押权、租赁权、地役权在内的权利,主要形式是抵押权即抵押贷款的问题,下面谈一下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
一、原则和范围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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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为抵押权,必须经相关部批准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划拨土地使用权因地上建筑抵押而随之设定抵押的,必须经原土地登记发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抵押登记,否则,认定抵押无效。
二、办理抵押的程序
出让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实现的,由抵押人向土地登记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登记,并领取《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由抵押人持地上房屋抵押证明向土地的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划拨土地设定抵押的进行批复,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审批所需报件:申请文件;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含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提供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四、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登记所需报件
对于出让土地而言,需要法人证明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估价报告(含土地估价技术报告)、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对于划拨土地而言,需要提供准予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批准文件、法人证明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五、抵押实现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出让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实现,抵押人不能履行债务义务涉及出让土地转让的,对不符合首次转让条件的,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实现,我无论是司法裁决还是债权人、债务人通过协商解决,涉及出让土地转让的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转让,转让低价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政府也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否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经法定的审批后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伴随地上建筑物设定抵押的,且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使用者的权益设定了标的物的,在抵押实现时,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登记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交土地所在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土地使用权变更后,应从所得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再按原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交由人民法院处置或依照人民法院的裁决,用于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
以上基本上是土地登记涉及的内容,在土地登记的过程中,我认为还有几点我们做得还不够,还不利于建立健全的土地登记制度。理论上,作为土地登记的代理人,必须是取得相关资格认证的专业人才,但是实际过程中,由于市民的文化素质水平的不一样,一般情况是文化素质稍微高一点的就是自己亲自来分局办,没有代理人,而文化水平低的就找一个有点文化的代理,那些代理人根本就不是专业人才,更不具备相关执业资格认证,这一点需要我们努力来消除这种情况,那就需要更多的专业人才。这种情况的存在,也大大降低了土地使用权证的办证效率,各种文化水平的人对于办证需要的资料不清楚,对于土地登记申请书的填法不清楚,导致我们国土局的办证窗口总是很拥挤,办证效率低下。因此,我们国家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也在以法律形式完善土地登记制度及其代理人资格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文化水平和法制意识的提高,我国的土地登记制度可以逐渐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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