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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大学生辞职后工资竟被充作培训费

09-10 17:37:18 | 浏览次数: 018 次 | 栏目:培训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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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专业大学生被南京一家公司聘用为文员,干了3个月后辞职离开,该公司竟然扣下她1个半月多的工资充作培训费。

  今年8月17日,曹宏应聘到南京国际小商品城有限公司工作,岗位是行政文员。该公司告诉她试用期为1个月,月工资700元,试用期后才会跟她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将提高到1000元。9月17日,该公司并未履行承诺跟她签合同。

  该公司有规定,员工每个月必须上班满26天,其余时间可自由支配。而实际上不管是双休日还是法定假日,员工要休息前还必须得到公司的同意,否则就算作旷工,而旷工1天公司要扣3天的工资。11月13日左右,她因父亲来南京而休息了两天,而公司只批准了1天,另外一天算旷工。她告诉记者,11月18日,她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得到公司总经理助理口头同意后她就离开了,可出差在外的总经理又坚决不同意她辞职,返回南京后宣布将她开除,她10、11月的工资竟被一笔勾销了。

  南京国际小商品城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伊丽向记者解释,员工每个月干满26天后想要休息,如果公司业务确实比较少的话,那么公司一般会批准员工休息的,但是如果公司业务繁忙的话,那么公司会请员工“缓冲”休息。董伊丽告诉记者,11月18日曹宏确实向自己提出了辞职,但是自己并没有同意,可是她还是于次日就擅自离开了,这违反了员工辞职必须提前1个月的规定。

  上周一(即12月6日),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将她除名,她的10、11月份

工资不发。董伊丽解释这样做的理由是,曹宏的突然离开,给公司造成混乱与损失;曹宏虽然是个大学生,但是她的专业是财会,她来公司后在公司人员的调教下利用公司的设备学习文秘,3个月来基本上掌握了文员工作,因此她的10、11月份1600元左右的工资就被充作培训费了。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汪小青律师分析认为,企业必须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企业未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仍然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此情形下员工实际上可以随时通知企业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目前国家法定的月工时是20.92天,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员工工作时间的,必须先征得员工的同意且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即使曹宏在工作过程中学习掌握了某种技能,那也不能算作该公司“培训”的结果。她依法终止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后,该公司必须一次性结清她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