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七章
交通运输部 交公路发[2008]382号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经营许可。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许可。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包括以下内容:
1.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2.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许可;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的相关条件。
(一)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 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 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 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4)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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