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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办法: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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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已经2000年11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二OO一年一月四日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注册登记

  第三章过户登记

  第四章转出登记和转入登记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六章抵押登记

  第七章停驶、复驶和临时入境登记

  第八章注销登记

  第九章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章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一章机动车档案管理

  第十二章其他

  第十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管理,规范机动车登记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和办理机动车登记,适用本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登记的机动车适用军车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机动车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未领取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的,不准上道路行驶。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是机动车的登记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的机动车登记。

  第五条 机动车登记的种类分为:注册、过户、转出、转入、变更、抵押、停驶、复驶、临时入境和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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