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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章 现场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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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章 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 现场处罚

  第七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兼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由交通警察当场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第八条 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式三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存档。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九条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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